第七版
3上一版    下一版4   
· 工作的真谛之我见
· 改进无处不在 创新就是效益
· 法律专栏
 
网站主页     
     
3上一篇  
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还原        

法律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一
  刘某于1994年进入本市一家外资银行人力资源部担任工资福利员,负责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由于工作岗位工作量大,刘某不得不经常加班。但是,刘某却失 望地发现,自己那么辛苦卖力地工作,工资却比大多数同事少,而上司为自己加工资的许诺更是迟迟没有兑现。心理严重不平衡的刘芳,开始动脑筋利用职权自己为自己“加工资”。 2002年1月,刘某悄悄将增加的金额记在自己名下,划入自己个人工资卡内。 第一次用小聪明就轻松地为自己增加了数千元工资后,刘某暗暗窃喜,之后胆子也越来越大。她采取了另一种较为冒险但更简单的手法,即在开至代发工资银行的贷记凭证上直接增加金额,而后将增加金额划入其个人工资卡。虽然这样做贷记凭证与全体员工应发工资总额不平,但上司的疏忽大意让她一次次得手。就这样,刘某平均每月为自己加上了5000元的工资,从2001年1月至2003年7月案发,刘某累计共侵占了该外资银行19余万元资金。
  本案中,刘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担任工资福利员,能更方便的接触到员工工资及福利的发放),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权悄悄的将增加的金额记在自己名下,划入自己的个人工资卡内;在开至代发工资银行的贷记凭证上直接增加金额,而后将增加金额划入自己的工资卡内),且数额巨大(当时的19余万元),完全符合刑法第271条关于公司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
  马某为佛山某鞋业公司司机,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他多次向他人购买假路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不到两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共95125元。
  本案中,马某身为公司司机,利用职务之便,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由此可见,一个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判定: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职务侵占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公司、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公司、企业只有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控制员工的行为,并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种经验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针对上述原因,公司、企业在防范单位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把用人关。在用人上,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还必须考虑员工的思想品德,特别是经手财务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上岗后,再实行监督考察回访,并建立起人事管理档案。
  (二)加强对公司、企业员工的教育。把员工素质教育当成一门工作、一项任务来抓。针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良风气,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制观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执业道德观念,全面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三)完善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使公司、企业的管理形成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杜绝个别领导以言代策的现象。同事开设举报信箱,让公司、企业的员工参与监督,让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在无形中收到束缚,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程度,防范于未然。
  (四)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司、企业要紧紧围绕财务管理,货物流转、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流通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杜绝以现金方式结算大笔款项,注意票款流向的一致性,及时核查应收应付款,堵塞诱发犯罪的漏洞,使一些心怀不轨之徒知难而退,在心里造成“伸手必被捉”的压力,从而不敢轻举妄动。
  (五)严控企业管理的同时,切实关注员工利益,合情合理的支付员工的报酬,真正做到“按劳取酬”,让员工觉得自己在这个岗位上不仅是企业的信任,也是改善自己生活环境的重要途径。
  (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决策者,要充分认识法律对自己企业利益的保护、保障作用,事前用“法”论证可行性,事中用“法”规范行为,事后用“法”保障权利。应加强学法、懂法、用法,增强防范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能力。一旦发现员工有职务侵占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要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严肃的查处,对情节轻微的要根据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有利时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查处,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上一篇  
      
 
Copright (C) 2000-2009 版权所有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支持 南太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