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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还原        

法律专栏 颁行社会保险法定民心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工伤、生育皆有法律保障,此乃人所共盼大得人心之善举——在经历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持续努力后,国内首部社会保险法在中国降生。
  社会保险法在国际上被普遍视为现代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大法”之一。因为与民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息息相关,这部关乎民生的法律多年来的立法过程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十一五”期间,出于构建和谐社会、消解突出不稳定因素的急迫需要,社会养老等诸项基本社保的推进全面提速,“二次医改”则近乎推倒重来。根据近日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稿),5年后,保障水平虽不能言高,但涵盖基本保障项的社保将基本覆盖全体民众。国家在此时颁行社会保险法,将为未来五年初步建起护佑全民的社保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与欧美国家长期高福利导致坐吃山空的情形不同,中国眼下1.5万亿元的养老金支付缺口,及其他数目不详但合计肯定数目巨大的医保、失保等资金缺口,并非因为支付标准过高,而是相当数量的企业以各种理由欠缴、少缴、拒缴应该为职工所支付的各项社保费用所致,也与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全额承担应该承担的财政“托底”义务有关。此外,由于担心影响本地企业竞争力,也害怕进一步增加财政为社保“托底”的支付压力,不少地方在按年度落实中央反复重申的“社会扩面令”时,或阳奉阴违或短斤缺两。有鉴于此,在笔者看来,在该法的全部法条中,最有分量也最具实质价值的,不是针对具体保障内容的操作规定,而是针对各类企业履行社保责任时,所必须承担法律义务的、较硬气的约束法条,不履行义务要接受强制处罚的罚则,以及针对地方政府统筹本地区社保事业必须承担的问(追)责法条。笔者以为,这是该法所呈现的最大亮色,也是该法推进中国社保事业值得高看一格的主要理由。
沈海涌

作者: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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