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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还原        

新版塑钢型材国家标准讨论稿与原版的主要区别
     (本报通讯员 李荣顺)日前,新版塑钢型材国标修订第三次讨论会在京举行,讨论稿与原国标的主要区别在于:
  1.对C类型材进行了论证取舍。原GB/T 8814-2004中,C类型材可视面、非可视面壁厚“不规定”,本次修订,针对已经出版的塑钢门窗国家标准“GB/T28886”“GB/T28887”壁厚“门可视面壁厚≥2.8mm,非可视面壁厚≥2.5mm”;“窗可视面壁厚≥2.5mm,非可视面壁厚≥2.0mm”的规定,拟定与之统一,取消C类型材。但考虑目前除东北外,其他各地的市场与型材制造商推拉窗型材可视面还在以≥2.2mm为标准,而且长江以南以推拉为主,需要过渡期,因此经过争论后形成意见为:C类型材壁厚可视面≥2.2mm,非可视面≥2.0mm,标准实施两年后取消C类。
  2.增加了型材密度要求。规定型材密度≤1550kg/m3,以限制配方中无机填料的过度使用(相当于27-28份碳酸钙)。
  3.增加了短期焊接系数。短期焊接系数是指焊接接头强度与原材料的拉伸强度的比值,要求装饰面≥0.7,非装饰面≥0.8。本项规定主要反应由于焊接材料、焊接缺陷和焊接残余应力等因素使焊接部位强度被消弱的程度。
  4.增加了有害物质限量。本次修订,规定了型材中部分有害物质的限量:铅≤500ppm,镉≤50ppm,六价铬≤500ppm,汞≤50ppm,氯乙烯单体≤5ppm,邻苯二甲酸酯(DOP,增塑剂)≤1000ppm.。
对于型材生产企业,若配方使用铅盐稳定剂,铅指标肯定会超标;若配方使用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一项肯定会超标。

作者: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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