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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还原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是指接受主债务人的委托对债权人提供保证并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负有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人。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里就涉及到一个保证人资格的问题。关于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
  一、保证人资格的认定
  保证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通常是指主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主体资格,合同才能有效成立。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就自然人而言,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才可担任保证人。因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仅负担保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享有订立保证合同的资格。
   就法人而言,由于其资力雄厚,信用更有保障,在经济生活尤其是商品流转中扮演着比自然人更为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法人的构成、职能、性质等不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一些限制。我国《担保法》、《公司法》等也对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对企业法人从法律上肯定了其担任保证人的资格地位。
      二、现行立法禁止为保证人的几种情形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并非所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都可以担任保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国担保法禁止其担任保证人。
      2.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保证。《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履行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的各级机关以及其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纯经济行为,故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我国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而进行转贷时,需要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国家机关可以提供担保,但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4.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依照该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论其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只能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是经法人书面授权从事保证活动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法人以口头形式授权其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仍然是无效,除非法人承认该保证行为。
法律事务部   倪艳瑾

作者: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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