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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还原        

税收·发展·民生
  

纳税依“法”守“制”  经营以“诚”彰“信”
——华盛达集团连续多年被评为县纳税大户
  (本报记者 杨旭红)作为一家多元化经营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华盛达集团在二十年的发展道路上始终坚持“诚实守信”这一经营原则,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恪守法律法规,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依法纳税,在税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纳税义务,连续多年被市、县政府评为“纳税大户”。在内部管理上,集团通过对《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及财务流程的不断完善,使企业内部的财务审核、审计机制得到了完善,各类财务业务、各种票据的审核更加严格,杜绝了偷、漏税的现象的发生,为企业依法纳税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随着集团规模的日益壮大,公司的财务人员队伍也从开始的几个人扩展到了目前的近40人,财务人员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较快的提升。为了提升公司员工的政策法规意识、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业务水平,集团每年组织3-4次财务税收知识集中培训,由有关税务部门及集团财务负责人主讲,对财税政策、财务工作疑点、难点等进行分析解答;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开展内部财务培训,以提高财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通过集团企业报、集团财税简报、宣传栏等渠道进行税法宣传活动,在集团内部宣传“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促使企业员工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
  同时,随着企业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华盛达集团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自2004年起,公司开始使用ERP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将企业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全面一体化统一管理,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生产控制(计划、制造)、物流管理(分销、采购、库存管理)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实现了对企业整个供应链的有效管理。
  “人无信不立,商无诚不兴”。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业之本和生存之道。在现代,诚信既是调节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一种道德要求;也是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近年来,华盛达在上级党委政府及各级职能部门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始终坚持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外拓市场、内强管理,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税收的稳定增长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也提升了华盛达集团的信誉品牌,树立了纳税人的良好形象,赢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2011年良好成绩的基础上,华盛达将在新的一年里继续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做强企业、做精产业,继续坚持诚信经营、照章纳税,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依靠财税部门的指导,继续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德清经济的新崛起作出更大的贡献。


税收专管员来我集团宣传税务知识
  (本报记者 杨旭红) 4月底,来自德清县国税局的两位税收专管员沈振海老师、魏秀琴老师来到华盛达集团,以座谈会的形式与公司财务人员交流财税工作,开展了一次税收宣传活动。华盛达集团总裁助理兼财务部总经理李泽华、控股集团公司及华盛达房产、建设集团、华之杰等多个子公司的财务、审计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座谈会开始后,李总首先对两位专管员深入我企业,了解公司财税工作,帮助企业解答疑难问题表示感谢,并要求与会财务、审计管理人员充分把握机会,积极提问,踊跃交流。在交流环节中,与会的财务、审计管理人员纷纷就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疑点进行了提问,如增值税、发票管理、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减免政策、财产报损方法等,两位专管员从专业角度一一解答,并用举例说明的方式对相关税法知识和政策进行了宣传。整个座谈会现场气氛热烈,专管员的精彩解答也赢得了大家的阵阵掌声。
  两位专管员对华盛达集团多年来的照章纳税、诚信经营进行了肯定,并表示,开展本次座谈会的目的是了解涉税企业对税务部门的需求和工作建议,现场解答企业提出的税务问题,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华盛达集团是德清县的纳税大户,在对于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税企双方可以通过沟通解决,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在公正执法、办事快捷高效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最好的服务。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
参加税收政策解读会
  (本报通讯员 朱利平) 4月25日,华盛达集团有关财务管理人员与其他企业代表一起参加了由县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税收政策解读会。
  本次政策解读会由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陈正明、武康地税分局胡一鸣等领导主讲,向各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介绍了优惠项目备案管理、资产损失申报管理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要求、税收知识,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要点。
  通过本次税收政策解读会,使企业财务人员及时掌握了新的税收政策知识,对提升财务人员的政策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华之杰财务人员
参加税收政策培训
  (本报通讯员 沈跃儿) 4月27日,县国税局举办所得税新政策培训会,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有关财务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培训由县国税局管理科副科长蒋明、长安税务代理公司主任周清主讲,主要对所得税相关新政策法规进行了传达和解读,辅导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熟练掌握费用扣除、计算方法及纳税申报等知识,有利于各企业扎实做好所得税申报工作,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纳税。

税收解答
  问: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问:企业将装修后的一处房产转让,与购买方签订两份合同,分别收取转让房屋的价款和装修费,装修费部分是否可按“建筑业——装饰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问: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作者: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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