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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还原        

履行合同过程中全面的风险防范
  

法律专栏
  一、合同主体风险防范。
  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是最容易忽视的地方,大多企业认为合同主体不会有问题,其实不然。实践当中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特别提出以便引起注意。
  第一、对于企业与自然人做交易的情形,要注意审查其履行能力,最重要看对方的经济状况。要核实其身份,调查其经济状况,必要的时候需要现金交易或者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对于个体户,也要以自然人看待,因为个体户经济实力就是其个人的实力,其注册也没有注册资本要求。现实中,个体户出借营业执照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注意营业执照上的注册人和实际的经营者是否一致。
  第二、对于与合伙企业、小型公司、分公司交易要防止"皮包公司"客户赖账。现实中大量的公司欠债无法追回,很多是因为与皮包公司交易后,皮包公司人间蒸发。审查皮包公司的信誉和实力,一是看其注册资本多少。二是要实地考察,考察公司实际经济实力大小。三是要在网上搜集与其有关的网络信息,查找公司过去是否存在信誉问题。四是要委托律师前往公司注册机构查看公司的年检状况,有的公司已经吊销数年还在从事经营;有的甚至已经注销了,但公章未上交,也在使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这些交易都存在重大风险。还有一些个人私刻公章,冒充公司从事交易,如果不去工商部门调查,吃亏上当几乎是无法避免了。
  二、关于履行义务的风险防范。
  第一、支付合同款项的法律风险。首先,对于现金支付款项的,应要求客户出具签名或盖章的收据;对于签名的,必须是客户本人或者客户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同中约定的代理人。其次对于转帐形式支付款项的,须要求对方提供其自己的帐户,客户并要签名盖章确认;如果需要转账到客户指定账户,必须由客户特别书面指定。最后,对于以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款项的,也要注意名称的一致性;存在不一致时,有必要让客户做出特别说明。需要特别注明的是给客户开具支票时务必要填写好内容,绝对避免出现空白内容的支票给客户;即使给客户的是空头的支票,也不要内容空白。
  第二、履行供货义务的法律风险。
  当企业向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物后,务必要客户出具收到货物的证明,证明必须含有货物数量、价款、是否付款、是否检验合格等具体内容。证明要由客户的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合同中约定的代理人的签字方为有效。
  三、关于发票问题风险防范。
发票在法律上是支付凭证。也就是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收到了对方的发票意味着对方付款的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如果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客户的要求,需要先向客户开出发票,再要求客户支付货款的,则需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实行先开发票再付款的交易形式,付款需要有收款人的确认。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先开票后付款的形式,客观上需要先开票后再付款,则可以在开具发票交给客户时,由客户出具收到发票、款项未付的证明;或者在发票正面直接注明款项未付。
  四、关于交易价格是否含税问题的风险防范。
  在日常交易时,谈判价格往往是不含税的,有些小客户往往不需要服务方或者供货方开具发票。但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却以公司不开具发票所以不付款为抗辩理由,使得公司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或者由客户声明,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五、关于防范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由第三人履行义务带来的风险。
  第一、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这类纠纷一旦发生,履行义务人很容易出现被动。因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往往在合同中没有写明,是合同履行中客户临时提出的要求;或者虽然签订合同时已经说明,但未写进合同。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事先在合同中写明向哪个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的联系人是谁;或由合作方出具书面通知书。在实际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时,还要由第三人出具有力的证据确认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二、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风险较小。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
  六、对方出现违约时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履行时,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当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没有规范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利证据,或者因自己不慎导致承认对方的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对方出现违约迹象时,守约方及时、正确地行使抗辩权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失的扩大。

沈海涌

作者: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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