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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还原        

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应代扣代缴印花税
     问:企业的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假设A、B、C、D分别为甲公司的股东,A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E,甲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和自行贴花)纳税和委托代售的缴纳办法,没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都应自行完税。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股东作为立据人,属于印花税法定纳税义务人,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但如果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股权转移书据的持有人,当事股东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作者: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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